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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大(化名)是否算积极抢救被害人

  发布时间:2012-06-06 10:54:44


    2011年3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大(化名)在双鸭山林业局一工棚内,因与同在一起工作的被害人王大(化名)酒后语言不和,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第二天早晨5时许,俩人在工棚外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张大到工棚内的厨房面板下面拿出一把小斧子,向王大头部砍一斧子。王大被砍后,头部当即流血,并倒在地上。被告人张大见王大被其砍伤便马上停止,将斧子丢弃在床铺底下,并找纱布包扎。随即被告人张大和工友王小(化名)、任大(化名)将王大送往山下。到上游经营所后,由王小、任大将王大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大因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凹陷性骨折,硬膜破裂,属重伤。被告人张大于案发当日被双鸭山林业地区公安局在双鸭山林业局上游经营所抓获。被告人张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张大用斧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大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张大的从轻量刑情节有:自愿认罪;因同事之间口角引起的矛盾激化案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被告人张大的从重量刑情节有:持凶器斧子伤害他人。综合考虑全部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张大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大因与同在一起工作的被害人王大酒后语言不和,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第二天早晨5时许,俩人在工棚外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张大到工棚内的厨房面板下面拿出一把小斧子,向王大头部砍一斧子。被告人张大见王大被其砍伤便马上停止,将斧子丢弃在床铺底下,并找纱布包扎。随即被告人张大和工友王小、任大将王大送往山下。

    由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以来,积极抢救被害人是一种从轻情节,认定此情节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笔者认为,打伤被害人后将被害人送医院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应该算积极抢救被害人。是否积极抢救被害人主要看被告人的态度,本案被告人打伤被害人后即与其他人一起送被告人下山救治,态度积极,中途被公安机关抓获不能说明被告人的态度不积极,应该认定被告人张书广具有积极抢救情节。

责任编辑:张丽萍    

文章出处: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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