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法官职业化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双桦人民法院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双桦人民法院设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在法官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对法官负责。
法官助理不享有审判权。
第二条 法官助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根据法官指令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根据法官的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并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及法院安排的工作。
第三条 书记员的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薪资待遇
(一)聘任制法官助理享有高于聘任制书记员工资25%的薪资待遇。
(二)在编法官助理较在编书记员享有优先外出业务培训、免费提供学习资料、短期带薪脱产学习等倾向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