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为了个人私利,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19.121立方米。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12月27日到双鸭山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自全区法院开展司法生态修复工作以来我院受理的第一起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双鸭山林业局就本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庭审中就赔偿一事进行了调解,经过给被告人讲解法律法规和被告人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后果,使被告人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给自己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重创,当庭对自己的行为给双鸭山林业局造成的损害表示很后悔,赔偿林业局的生态修复经济损失11157.51元,并诚恳请求原谅。
森林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受国家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盗伐砍伐,一旦违反,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通过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结案,有力地推进了林区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的保护工作,也为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督促每一个公民热爱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坚守生态底线,共同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