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房款全交了
房子却没了
陈女士年近五旬,她家在上海浦东新区,但常年在南通通州的家纺市场做生意。2009年初,陈女士为了在南通生活方便,决定在家纺市场附近买套房子。经朋友介绍,她看中了位于通州市家纺城金川大道157号瑞豪国际中心一套商品房,而该房的开发商就是家纺城公司。
2009年2月11日,陈女士与时任家纺城公司财务总监的梁某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当时梁某的身份还是家纺城公司的股东。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对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单价、总金额、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都做了详细约定,合同上盖有家纺城公司的合同章。当时,这套房的单价是8200多元每平方米,总价为67.3万余元,而签订合同的当天,陈女士就向梁某交了43万元的首付款。
一周之后,陈女士拿到了盖有家纺城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上面也注明这就是购房首付款。2009年4月,陈女士委托朋友将余款转交给梁某,同时也拿到了家纺城公司购房尾款的收据。
随后,陈女士就等着开发商交房了。可在合同约定日期期满后,她左等右等都没有收到通知。陈女士感觉奇怪,就来到家纺城公司了解情况,可这一打听,却让她大吃一惊:房子没了!
家纺城公司称,他们从来没跟陈女士签订过购房合同,也没收到她所交的67.3万余元购房款,所以拒绝交房。
陈女士不知道到底怎么回事,随后她多次找家纺城公司交涉,但对方一直都说买房的事不存在。2011年3月,无奈的陈女士决定打官司,她将家纺城公司起诉到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家纺城公司履行交房的义务。
庭审
房价涨了近一倍,购房人起诉索要一倍赔偿
通州法院在审理中,得知陈女士所购的这套商品房,早已被家纺城公司卖给其他人了,卖价为每平方米9000多元,而且购房者还进行了备案登记。陈女士想要回房子是不可能了,她只得撤诉,打算重新修改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开发商。
瑞豪国际中心楼盘的开盘价为每平方米8000多元,而时隔两年多,这里的房子价格涨到1.4万到1.5万左右,楼盘也更名为南通家纺城大酒店。陈女士认为家纺城公司的单方违约让她遭受损失,对方应该为损失买单。2011年9月,陈女士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家纺城公司返还购房款67.3万元,并赔偿购房款的一倍损失67.3万。
这次开庭时,家纺城公司提出,当时跟陈女士签订合同的梁某,此前是公司股东兼财务总监,可签合同后没多久,他就退出公司股份离开公司了。对于陈女士与梁某签订的购房合同,该公司认为梁某并非职务行为,而是故意与陈女士串通倒签合同,该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在对家纺城公司副总经理袁某的调查中了解到,梁某在任公司财务总监时,说有客户想买瑞豪国际中心的房子,公司就给了梁某一批盖好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让她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内容都是填好的,而且公司合同专用章也都盖好,可能陈女士与梁某签的合同就是这种。不过,袁某指出,梁某与多少客户签订合同、客户是否将购房款交给梁某,后来梁某是否将钱交给公司,袁某表示不知情。事后,法院调查得知,家纺城公司设立时所备案的财务专用章与陈女士的收款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是同一枚。
陈女士很气恼。她说合同上有家纺城公司印章,对方不能随便认定她与梁某存在串通行为。“另外,家纺城公司账上是不是收到房款,是其内部管理问题,与我无关。”她说。
判决
一审二审都判开发商“退一赔一”
通州法院认为,家纺城公司股东梁某代表公司与陈女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约定义务。法院调查显示,家纺城公司其实知道陈女士的购房行为,至于梁某与公司间的事情,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并不影响陈女士已付购房款的事实。而家纺城公司后将房子卖给其他人,而且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所以陈女士没法要求开发商给房子,不过,相关损失应该由开发商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院认为陈女士现要求家纺城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诉求应得到支持。最终,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一倍损失,共需支付134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家纺城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真实有效,而事后开发商“一房二卖”,所以必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最终,南通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家纺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