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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2-02-03 07:57:53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七、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天或者其他法定休假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责任编辑:修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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