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专业化趋势明显。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未取得相关牌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具体项目和线上投资标的等为依托,包装专业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手法极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资者辨别难度。
(二)非法集资新型方式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币发行融资(ICO)、各类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噱头更为新颖、隐蔽性更强。
(三)线上宣传和线下推广相结合。一些非法集资平台通过线上大肆宣传和线下门店推广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迅速敛财,由于投资者众多且分散,一旦平台出现问题跑路,投资者资金难以追回。
(四)“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一些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通过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集资平台、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国内监管打击,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九、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网络化趋势明显。不法分子设立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渠道宣传推广、募集资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了打击处置难度。
(二)业务行为复杂化。一些违法机构兼营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模式嵌套、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调查认定难度。
(三)滥用新概念,进行伪创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
吴行星与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1年6月1日,赖达雄控制经营的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成立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明骏广州分公司),办公场所设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39-49号中旅商务大厦西塔22楼05、06室。2004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明骏广州分公司以投资江西九曲度假村、生产健康产品项目、养生养老等项目为名,在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组织旅游、派发宣传单等方式,针对中老年人群进行推介销售该司的旅游、保健产品,按照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高额推广费、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游说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及产品购买合同,并签订所谓“市场监督员聘用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院认定:吴行星与丁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违法分子在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组织旅游、派发宣传单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案件查处
吴行星与丁某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种安居的渴望心情,借用养老建设项目或者与养老相关的健康养生项目为诱饵,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投资者一定要警惕,对项目的真实性要深入了解,同时提高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