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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宣传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8-08-14 08:37:20


     五、社会组织非法集资特点

     随着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关注度和参与度的不断提升,一些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名开展的实际以营利为目的的募捐活动,甚至假借慈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某些组织和个人打着慈善的旗号,披着慈善组织的外衣干着牟利的勾当,极大损害了慈善组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些组织和个人有的是以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名义直接开展非法集资及传销活动,有的是利用一些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急于筹集善款,做大做强业务的心理以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了解,通过在这些组织下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由于有这些合法社会组织的背书,对于社会公众有着很强的欺骗性。2017年公安部门查处的“善心汇”,广东省公安厅侦破的“人人公益”网络传销案等,就是典型的披着公益慈善外衣的非法传销组织。

    六、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

   (二)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

   (三)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

   (四)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七、农民合作社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个别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壳,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组织行为看,这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合作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守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临沭县郑山街道北沟头西村支部书记期间,经临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起人为13个自然人及临沭县郑山供销社,出资总额为12.6万元,业务范围为:草莓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草莓种植所需化肥、地膜,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所种植的草莓及相关产品。2010年12月份以来,被告单位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业务范围,通过开会、喇叭宣传、口头宣传等形式,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承诺存款利息高、无风险,截止到案发之日,共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47万余元,对外累计借贷1339万余元。

    法院认定:李守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案件查处

    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守朋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农业项目相对来说回本周期长、回报率不高,投资者应格外谨慎。

责任编辑:朱成茜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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