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晓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晓丰,经双鸭山林业局安邦河林场同意其在29林班6小号建散养家猪养殖场。为了盖猪圈和圈养殖场地,未办理采伐手续,携带油锯,于2014年4月和2014年7月先后两次在29林班6小号内,擅自采伐根径8厘米至20厘米,水曲柳25株,黄菠萝1株。另盗伐林木榆树23株,立木蓄积2.0074立方米。其中,25株水曲柳,1株黄菠萝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树种。双鸭山林业地区公安局于2014年8月1日将被告人孙晓丰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晓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油据、盗伐的水曲柳和黄菠萝留下的伐根,书证被告人孙晓丰的户籍证明、被非法采伐报告、抓获经过,证人王庆森的证言,被告人孙晓丰的供述,双鸭山林业局资源科认证意见,双鸭山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检查、指认笔录,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双林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晓丰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晓丰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14)黑林刑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晓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25株、黄菠萝1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孙晓丰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同时触犯盗伐林木罪,应依法责一重罪处罚,公诉机关起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孙晓丰能够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