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打击非法集资,共建和谐社会]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8-05-16 14:56:56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 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 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二)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三)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九)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十)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十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十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十五)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十六)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责任编辑:贾婧璇    

文章出处:刑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