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5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带着枪支和60余发子弹,驾驶伪造的车牌号为黑T0269警捷达警用车,前往双鸭山林业局宝山中心林场打野鸡、买山货。返回途中,行驶至双鸭山林业局青山检查站,双鸭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在对该车辆例行检查时,被告人刘某被当场抓获。
作者联系方式: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张丽萍 电话:0469—6100883
关键词:非法持有 枪支
裁判要旨: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索引:(2016)黑7505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2年初,被告人刘某从其朋友候俊宝(已故)手中借得“FAST DEER”牌制式运动步枪一支和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制造的制式5.6mm运动长弹80余发,藏于家中。2015年11月份在岭东水库西山打死野鸡6只,用掉子弹20余发。2015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双河带着枪支和60余发子弹,驾驶伪造的车牌号为黑T0269警捷达警用车,前往双鸭山林业局宝山中心林场打野鸡、买山货。返回途中,行驶至双鸭山林业局青山检查站,双鸭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在对该车辆例行检查时,被告人刘某出示了一本印有本人身份信息的警官证,经核实该警官证系伪造,遂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对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在车内发现口径步枪一支,运动长弹63发,在车后备箱内查获死狍子一只、警用夏季执勤服一件、警用训练上衣一件、警用制式套衔一副,被告人刘某被当场抓获。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刑事技术支队对送检的疑似枪支、子弹进行鉴定,被告人刘某持有的枪支为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能够致人死亡,认定为枪支,子弹为弹药。
裁判理由:被告人刘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经双鸭山市尖山区司法局(2016)3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被告人刘双河适合在社区矫正。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双河定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某持有的“FAST DEER”牌制式运动步枪一支、制式5.6mm运动长弹63发,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近年来,随着林区生态环境治理的好转,野生的动物增加许多,大量林区外来人员,抱着侥幸的心里到林区进行打猎,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常有发生,林业公安局和林区法院对此类案件加大了打击力度。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被告人刘某不具备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擅自私藏枪支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刘双河持有的子弹,属于制式运动长弹,数量仅有几十发,数量较少,可以不认定为犯罪。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
案件承办法官及编写人: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