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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例

发布时间:2017-05-18 10:30:24


    2005年1月23日,某银行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称郝某某的两个账户异常交易,截至2004年12月22日,共进账5000余笔,累计金额1.4亿余元,涉嫌犯罪。西安警方经过缜密调查,查明了这起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大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某、蒋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注册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任何合法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下,以“消费积分”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方法进行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郝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同案人也分别以集资诈骗罪、窝藏赃物罪获刑。

  郝某某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8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件警示

  本案中,益万家公司为自圆其说,偷梁换柱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的条款,公司商务代表、商务主管介绍“消费会员”入会等工作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收取积分款8%的佣金,看上去冠冕堂皇,使许多商务代表以为得到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一些会员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还帮助公司作假。殊不知,“空手难套狼,非法难合法”,益万家公司根本不具备吸收社会资金的资格,所谓的商务代表、商务主管提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佣金,必定是非法所得。

郝某某正是利用善良人们的求富心理,找着“有钱大家赚”的旗号,在无任何合法收入的情况下,玩弄空手套白狼的低劣手法,专门骗取文化程度相对不高、经济收入较低的下岗职工和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钱财。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认清骗子的本质,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王刚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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