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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开展《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的学习培训

  发布时间:2016-09-18 09:12:35


    我局按照院党组的安排下,近日,利用四课时的时间对全院干警进行《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的学习培训,主要学习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本条2012年的修改是关于适用罚款和拘留措施的规定,为使强制措施的适用更具有适应性,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对罚款金额作了修改,将个人罚款金额由1万元提升至10万元,将单位罚款金额由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升至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我院加强了对常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内容的学习。    在学习时全院干警都能认真听讲,仔细做好学习笔记,使全院干警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在学习后组织了毕卷考试,全院共有20人参加,赵院长亲自监堂,政工科巡视,全院干警在考试中认真思考,做好答题,成绩优良,平均成绩达到97分以上。通过这次学习培训,对全院干警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掌握,对今后的工作有了一定的帮助。

责任编辑:贾婧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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