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林区基层法院(2015)双林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车辐。
被告:李杰。
【基本案情】
原告车辐与被告李杰原为好朋友,曾多次发生借贷关系。最初从什么时间开始,借过多少次、如何归还等情况两人都已记不清楚,当时没有第三方在场事实无从考证。2013年9月24日、9月28日、2014年1月14日车辐与李杰分别对先前的三笔借款本金及利息27,520.00元、59,520.00元、46,120.00元进行总体约定,由李杰继续借用,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签订协议。李杰对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借款数额的由来说不清楚,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开庭后,原告申请将起诉时的133,160.00元降低至128,000.00元。
【案件焦点】
李杰为车辐出据的新借条中是否包含原借款中的利息,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计息。
【法院裁判要旨】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车辐与被告李杰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开庭后,原告申请将起诉时的133,160.00元降低至128,0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被告利益,本院准许。关于被告主张借款本金是7万余元和应扣除已还的1.5万元至2万元的事实,因未举出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杰于2015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车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28,000.00元。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2015年8月被告李杰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审监庭受理后,2015年11月,李杰撤回申请。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重新出具借据抵偿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计息。具体到本案审理过程中,为避免被告李杰重新出具的借条行为,会导致利滚利的发生,审判人员对原告进行了调解工作,原告车辐开庭后主动放弃三张借具中的部分本金,也是为回避利滚得的发生。本案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可以说是一件调、判结合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