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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如何与检察官及律师建立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见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6-01-12 13:31:07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加快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不可忽视的问题,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和重要力量。从审判践中看,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还不够广泛,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共同的理念没有明确,相互之间还缺少沟通、尊重和理解, 没有形成实际上的合力,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作用的发挥,阻碍了推进法治建设的步伐。

    在现实工作中,女法官渴望与女律师、女检察官在工作上建立良性的沟通,以便更好地解决案件,但实践中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及法官岗位的纪律特点,不知如何把握方式方法,在运用中主要出现的问题有:

    1 、制度不建全。在审判工作中,什么样的案件能与法律共同体协商解决,什么样的案件不需要协商解决,尺度如何把握,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制度要求急需健全。

    2、认识不统一。法官对律师的代理,有时只是局限地定位在一方当事人,对检察官也是程序地认为是公诉机关,不同的案件,在处理时应宏观地利用其在各方的优势特点,充分发挥利用,有时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3、沟通、协作主动性不强。由于在法律上的要求是法官应是居中裁判者,所以法官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律 师、检察官之间的沟通尚不主动,对法律的要求有时过于机械理解。

    4、各职业共同体之间有时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形不成团结的合力。法官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观点,不能充分考虑和采纳时,对检察官的指控意见认为证据不够充分时,很容易造成观点冲突,认识相悖,会给后续的处理结果带来难度,效果不是很好。

    针对以上的问题,结合在审判实践中的感悟,提出如下个人建议:

    一是要畅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任用渠道加强制度建设。应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拓宽司法工作人员的任用渠道,使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更具有专业性,更能从专业的角度理解法律共同体的意义与价值。

    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互相监督的机制,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尊重各方观点,树立法律权威,防止冤假错案,确保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价值与作用。

    三是增进了解,形成合力。法院应在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适用的重点、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上多征询专家学者及职业共同体的意见,使司法实务能获得更多的智力支持和理论论证,同时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更多地了解法院工作、了解司法实践提供了条件。

    四是加强认识,增进沟通。要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交流搭建更多的平台,做到组织上多交流,私下不往来,明确相互之间的关系,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多创造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之间共同培训学习的机会,以便加强三方在思想认识上的沟通与共识,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目标一致。

    我院在审判岗位上的女法官占全院法官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在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中有三分之二是女法官,因为管辖区域的案件主要是以民商事案件居多,女法官作为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有着优于男法官的亲和力,比较容易释情析理,较易调解结案。但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方式的改变,辖区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女法官在处理现代家庭矛盾纠纷中,应学会及时运用与律师及检察官之间的良性互动,建立法律职业共体体的作用,加强协作,争取得到律师及检察官的有力支持,以便更好的使案件取得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贾婧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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