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协调促执行
作者:杨宇 发布时间:2016-01-12 10:42:18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黑林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矛盾很大,执行员制定执行预案,协调林业局森调队及七一林场工作人员和南瓮派出所干警对被执行人丁某某在双鸭山林业局七一林场60林班43/22小班耕地23亩测量、划界,被执行人丁某某及其家属对耕地划界图十分认可,最后双方和解,山坡地18亩及平坡地5亩交付申请执行人崔某。
责任编辑:贾婧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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