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以来,我院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一、留置送达问题。
新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与旧民诉法相比,新《民诉法》规定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前提是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适用。但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以下问题:1、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否认自己的身份,致使送达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受送达人真实身份情况下无法送达;2、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不让送达人进门,此时,法律文书就无法送达;3、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白天工作,晚上又不回家,有没有同住的成年家属,没有留置送达的条件;4、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居无定所,又不能直接送达。这四种情形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留置送达的条件,实践中可能对此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不仅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导致诉讼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所以,留置送达的范围不能仅仅界定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应当考虑放宽适用条件,比如可以在受送达人的单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哪个单位不让人进门的。此外,对住所有必要进行扩大解释,在受送达人房子里送达当然是在住所内送达,在院落里送达也是在住所内送达,而仅有一门之隔的门外送达在理论上被认定为在住所内送达可能性极小。当受送达人不让送达人进门时,送达人把法律文书贴在受送达人的门上然后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算不算留置送达?这些问题还需要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回答。
二、电子邮箱、传真送达问题。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我们认为该条规定应增加手机短信送达内容,现在手机已经使用相当普遍,利用短信送达更能符合现实,更能高效快捷的进行送达。适用短信送达需要确认前提条件,手机号码使用人是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写明手机号码的,就可以短信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