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扩大到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不含)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基层法院而言,这一修改基本上涵盖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使得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现实性和可能性都极大地增加。在林区基层法院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刑事简易程序是适合林区基层法院的,近两年来我院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达80%以上,极大的提高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审判工作中,我院仍然存在一些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没适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林区基层法院的案件量并不是很大,相对于地方法院办案压力不大,没有使用简易程序的迫切性。另外,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而且法律和解释规定一般需要当庭宣判,确实存在部分法官能力不足而不敢适用。二是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规定更多的表现在开庭审理程序,虽然案件在法庭上实现了简易化,但庭前、庭后大量的具体工作仍按部就班,遵循常规工作节奏,照旧履行繁琐的请示、汇报和逐级审批手续,即使是当庭宣判的案件,刑诉法要求在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可文书从承办法官的写作到分管领导的审签,再到文书的校对、打印、盖章需要有一个过程,致使简易程序并不简易。三是林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各林场大多地处偏远,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文化知识程度也较低,生活环境比较简单,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十分欠缺,庭审陈述能力差,容易法庭秩序混乱。虽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不用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客观上降低了对当事人的要求,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能很好的根据法官的提示去陈述争议焦点,而是只顾自己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旁听人员甚至当事人因不懂法加上情绪激动,无视法庭纪律,喧哗吵闹,给庭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一些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时间甚至会超过普通程序,达不到适用简易程序的预期效果。
针对林区基层法院的具体工作情况,在使用简易程序上要先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庭前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讲解,让刑事被告人了解其行为触犯了那条法律,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白法律规定,这样有利于更好的结案,并且使矛盾化解在基层。二要完善法官的考核机制,提高法官独任审判能力,合理控制庭审次数,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法庭应变能力,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当庭宣判率。三要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尽量简单扼要,做到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即可。四要把握好简易程序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刑事和解制度也是刑诉法确立的新诉讼程序。其适用前提条件与简易程序的适用具有一定交叉性。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的被告人,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都不大,其悔罪和悔改意识一般都比较强,多数都愿意向被害人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希望能够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因而,应该积极探索简易程序与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效衔接,以利于简易程序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