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于鸿涛 发布时间:2015-04-22 10:19:06
2014年8月23日,被告陈某与原告焦某等9人约定为其上山打松树塔,松树塔打下装袋后,从山上背到公路并装到被告车上,同时约定每个松塔0.50元,按松塔数量计算所得。2014年8月31日10时左右,原告焦某等9人在被告指派的安邦河林场55 林班打松塔时,原告不慎从树上掉下,摔伤后于当日到医院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 326.22元。同时原告于立案时申请伤残鉴定,伤残赔偿金等赔偿数额待鉴定后确定。
被告陈某辩驳自己不是雇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拒绝给付一切损害赔偿。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一、被告陈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焦某损害赔偿款8000元;二、原告焦某放弃对被告陈某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用的赔偿;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某承担。
责任编辑:贾婧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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