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示
原告焦某在出劳务受伤向被告陈某索要医疗费及赔偿金,被告以自己不是雇主,不存在雇佣关系拒绝给付,原告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二、案情提示
原告焦某。
被告陈某。
2014年8月23日,被告陈某与原告焦某等9人约定为其上山打松树塔,松树塔打下装袋后,从山上背到公路并装到被告车上,同时约定每个松塔0.50元,并按松塔数量计算所得。2014年8月31日10时左右,原告焦某等9人在被告指定的某林场55 林班打松塔时,原告不慎从树上掉下,摔伤后于当日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2 783.90元,护理费182.32元,伙食补助费200.00元、交通费160元,共计各项费用3 326.22元。2014年12月诉至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并要求被告一并给付伤残赔偿金等待鉴定后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评析提示
经调解被告给付原告焦某8000元。
四、回音提示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是在接受被告的指派到林场的55 林班打松塔,并把打完的松塔集结到固定地点装运,被告与原告的劳务关系应为雇主对雇员的指示与监督,故原、被告之间应是雇佣关系,被告应该给付原告为其提供劳务所受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签定劳务合同,只是口头协议,从表面形式看,原告是为被告提供劳务并接受被告指派,但实际上,被告是不对原告的工作时间及是否必须去打松塔进行监管,只是约定每个松塔0.50元,且以实际采摘松塔的数量来计算最终劳动所得,应属于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承揽关系,严格上说可以不予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