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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助资金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11-28 15:29:53


一、开展执行救助工作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1、执行救助的资金缺乏来源。

    法院在执行救助资金来源上,大多采取的是财政拨款为主、法院筹集及实施救助后继续执行的执行款充实为辅的形式。资金不足是执行救助制度发展的一大障碍。执行救助金的资金来源并不明确,各地法院也采取不同的做法,一般是政府财政拨款和法院从有限的费用中挤出部分资资金,但社会捐款的现象也在某些法院存在着,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林业局财政部门尚未对此部分工作划拨专用资金,本院缺乏执行救助资金来源,因此执行救助工作尚未开展。执行案件中申请人为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情况比较多,现有资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资金来源也不够稳定,导致救助面小,救助金额少。经费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执行救助工作的开展。

2、救助额度无尺度把握。

    执行救助金,是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对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生活困难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法院给予适当补助的司法救助行为。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界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被救助对象给予的“适当”救助也缺乏衡量标准,实践操作中随意性很大,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不透明、不公平的合理猜疑。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不正当途径来获取执行救助金,使执行救助金的应有作用大打折扣。

3、执行救助适用案件的范围、对象及发放标准不统一。

  执行救助资金设立的目的是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以当地法院、法庭与林区法院执行救助资金操作的情况来对比,执行救助适用案件的范围、执行救助的对象以及执行救助基金发放的标准都不统一。在适用案件的范围上,有的不限制案件类型,只要出现客观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均可申请执行救助;有的限制执行救助资金适用的案件类型。在救助对象上,大多数法院为了解决信访问题,主要救助那些生活相对困难、长期上访的申请执行人。 在发放救助金标准上,多数地方数额偏低,标准很不统一。

4、执行救助行为单一。目前法院对困难申请人给予的执行救助仅限于一定的金钱补偿,基本上是法院一家在唱“独角戏”,并没有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5、适用救助对象范围较窄。

    从案件类型上看,执行救助类案件主要集中在赡养、医疗、交通事故、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其它案件很少得到应有的救助;从救助对象上看,执行救助的对象基本上只是申请执行人,对相当一部分经济困难的被执行人则不考虑给予司法救助,造成很多困难当事人无法得到救助。并且,由于林业地区的辖区线长面广,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大多来自农村,有些当事人仅凭林场或街道办事处的一纸证明便到法院要求司法救助,上述机构出具证明时随意性较大,法院对其真实性难以界定,司法实务中易出现司法救助不当的现象,

二、关于健全执行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1、形成执行救助长效机制

  要使执行救助制度长期发挥作用,执行救助资金成为“不竭之水”,就必须建立健全执行救助资金的长效机制。首先要适当增加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持久的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来源。其次拓宽执行救助资金的募集渠道,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注执行救助制度的建设。

    2、确定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救助对象

执行救助适用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已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案件,执行救助至少应适用于以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事故类案件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三费三金”及劳动报酬及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等。

3、执行救助金的来源法制化。

    执行救助具有救助弱势被执行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应当要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沟通执行救助进展情况,求得理解和支持,争取纳入财政预算,以法律的形式将执行救助金设立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地方的财政状况和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决定救助金的数量,以达到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的目的,避免因政府部门或领导之间的推诿。

4、规范执行救助的发放标准

    因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救助金额要视案件类别来确定标准,不能“一刀切”,应采取案件标的额度比例加最高限额的方式,一般应以满足特困申请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为限。

5、确立执行救助的法律地位

    要创新执行理论,完善民事执行立法,从法律上赋予执行救助以法定地位,如在专门执行立法中明确设立执行救助制度,同时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用于特困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救助。既体现国家义务,也完善整个诉讼程序,支撑整个司法制度良好的一面。

6、执行救助金的来源法制化。

    执行救助具有救助弱势被执行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应当要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沟通执行救助进展情况,求得理解和支持,争取纳入财政预算,以法律的形式将执行救助金设立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地方的财政状况和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决定救助金的数量,以达到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的目的,避免因政府部门或领导之间的推诿。

          

责任编辑:邹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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