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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林区源于和谐的基层组织

  发布时间:2014-11-28 09:04:40


    回想2011年末通过公务员考试加入林区法院队伍的时候,我对双鸭山林业局可谓是一无所知,连双鸭山林业局和双鸭山市林业局都区分不清。经过两年的时间,才知道双鸭山林业局隶属于合江林管局,下设十几个林场(所)。

    作为一个新加入林业队伍的工作人员,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感触最深的就是林区案件少,并不是因为林区人口少、矛盾少,而是因为处理纠纷的人员多,化解矛盾的方法多,解决问题的途径多。一起纠纷发生后,法院并不是当事人最先想到解决矛盾的地方,而是最后想到的地方,表面看好像林业法院的工作量很少,其实处理的都是经过多方调解不能化解的疑难案件,案件量虽少,工作量却大。

    以2012年一起民间借贷为例,原告赵某起诉被告刘某偿还借款一万元人民币,而刘某辩称此一万元借款并不存在,为其酒后不清醒出具的重复借条。原、被告双方原为关系非常好的邻居,经常发生借贷往来,刘某主张此笔借款与其它几笔借款相继发生而造成重复出具欠条,但无任何有力证据直接证明,相关证据也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通过这起纠纷,可以看出林区职工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一、刘某发现借条打重后,立刻到驻林场民警处反映情况,试图通过民警调解,因民警当时不在未能调解。

    二、刘某第二天去找林场领导,请林场领导帮忙解决,经林场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三、刘某在林场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找到赵某家邻居帮忙调解,邻居出面劝说,但刘某与赵某仍未能协商解决。

    在前三步都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此事才被诉至法院。即使法院介入,林场领导也没有袖手旁观,在法院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时积极配合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在案件陷入疆局时还是通过林场的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得以结案。

    这起典型的民事纠纷可以体现出以下几点:一、林场所领导对职工、对居民高度的责任感,不论事情是否与林场有关,都竭尽全力地为居民们解决问题;二、林场居民对经营所有强烈的归依感,有问题找组织、找领导寻求帮助;三、问题解决的途径多,各种民间办法均不能解决才选择法院,而且法院介入后林场领导仍不放弃为双方作调解工作。

    从纠纷解决程序上来说,林区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都通过了自行协商、林场调解等几个步骤,这样便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也更利于双方关系有效恢复。相对于地方法院来说,纠纷解决方面缺少民间机构介入,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法院为首选,一方面案件数量大,另一方面调解可能性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率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的和谐度,下面以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林区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统计数据为例,从另一个角度对林区社会的和谐度作个分析。离婚纠纷是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向来可占全年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一半左右,并逐年攀升。作为一名在地方法院工作过的人员来说,对此感触颇深。

    2012年全年民事收案30件,其中离婚纠纷14件,只有1件为判决离婚、1件为调解离婚,其余全部以原告撤诉结案,和好率高达86%。

    2013年1至7月收案19件,其中离婚纠纷3件,并全部以原告撤诉结案,和好率100%。

    这一方面反映出纯朴的林区百姓珍爱家庭,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林区领导对职工家庭特别关注,并不是林区职工家里矛盾少,而是矛盾化解的及时。

    双鸭山林业局一直以森工精神为支撑,以造福森工职工为目标,以保护环境为历史使命。在党的十八大和总局工作会议精神指导下,深入实施“四八四三”发展战略、打造“七大定位”目标和建设“现代大森工、新森工”的总体部署,按照“新、奇、特”,“精、净、雅”的工作要求,发挥“黑、白、绿”的资源优势和“身居城中”的地缘优势,着力调结构、促转型、抓项目、兴产业,着力谋发展、惠民生、创和谐、保平安,为建设“生态、富裕、和谐”双鸭山林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通过一年多时间的工作,使我从一名新林业人逐步成长起来,逐步了解并深深喜爱上了这个管辖面积广、包含项目多、社会作用大、纯朴和谐的大家庭。

责任编辑:邹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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