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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送达、排期方式的利与弊

  发布时间:2014-05-06 14:27:35


    在法院工作的人都知道,立案庭与民事审判庭之间接触多,矛盾也多。原因在于案件的送达、排期工作在立案庭,案件的审理工作主要在民庭。送达工作进展得快慢、开庭日期安排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民庭后续工作的开展,如果送达程序拖得过长,占用审理时间过多,直接影响到案件是否能够及时审结,如果开庭日期安排得不合理,一个审判员上午一个案件,下午一个案件,上午的案件审庭程序延时到下午,势必影响到下午案件的审理。类似磨擦一多,难免出现火花。

    2012年以前,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施行的是“大排期”做法,由立案庭统一负责案件分案、排期、送达,然后将案件转至业务庭室。因立案庭人员少、送达地点偏远等原因导致送达滞后,严重占用审判时间,有时审判人员在开庭前一天才能拿到起诉材料,没有时间了解案件,也没有时间充分阅卷做庭前准备工作,影响庭审质量。在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分配的问题上,民一庭、民二庭也对案件的归属多有反映。新院长到任后,观察到案件流转过程出现的问题,对案件的送达、开庭排期工作进行调整,开始实行“小排期”工作机制。立案庭负责接待来起诉的当事人,接收起诉状和诉讼费,由业务庭室负责接收案件后再进行二次分案即分配庭室、排定法官,进而安排送达和排期工作。

    做为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这种受案数量少的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数量常年维持在四十起左右,需要送达的案件不多。将送达、排期工作全部交由业务庭室完成,优点在于,一是加快了案件流转速度,法官在第一时间即可接触到案件,有助于尽早熟悉案情,科学安排系列案或关联案的送达、排期、调解等工作;二是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送达、调解等情况自主决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庭审安排更为灵活;三是承办法官可以通过对案件的阅卷梳理,过滤出涉及管辖权异议或已达成调解协议等无需送达、排期的案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性劳动。缺点在于,增加业务庭室工作量,对于审判业务繁重的法院显然是不适合的。

   “大排期”的工作模式是随着法院案件数量增加,通过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进行的改革。为减少业务庭室的工作量,将庭前部分准备工作交由其它庭室完成,也可以说是法院工作中的批量化处理模式。优点是专人专职,分化审判庭室的工作,集中审判资源于审理案件,有效提高案件审理速度。缺点是容易发生送达不及时、排期不合理等原因产生矛盾的情况。但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大排期”的工作模式势必以其更高效、更先进的优点被更多法院采用。对于其存在的缺点,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各业务部门人员责任意识,加强协调沟通,化解各部门间因配合沟通出现的矛盾,充分发挥“大排期”工作模式的优势。

   “大排期”与“小排期”都不是新出现案件前期准备工作方式,而是为更好的适应法院工作出现的两种工作模式,随着时代发展也将会有更适合新形式的工作法方出现,目前的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只是在那种工作环境中能扬长避短,更能发挥优势而做的一道选择题,其实无论那种工作模式,解决的都是法院工作中的内部矛盾,其核心目的在于服务审判事业、服务人民群众,在正确思想引领下,集思广益、开拓创新,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包容,无论使用那种工作模式,只要适合各个法院的实际情况,切实从服务当事人角度出发,好的工作模式就能发挥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邹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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