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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3-20 14:09:10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将‘民间智慧’引入司法,和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优势互补,广泛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特征,亦是程序正义的标准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对于通常意义上我们理解的审判公开来说是实质性的公开,在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情况下,一方面陪审员可以直接参与审判过程,另一方面还可以参与最为核心的案件评议,而且在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由于陪审员是不特定的公民,具有广泛性和随机性,陪审员参与审判这就相当于间接地向广大公民公开了整个司法决策过程。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廉洁

    这种功能来自于人民陪审员对审判的监督机制。陪审员参与审判,就等于在职业法官面前插入了一个外在的力量,这种外在力量无形中就形成了一种监督机制。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意味着对职业法官垄断的审判权的一种分割,而这种权力的分割能有效地防止由于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司法腐败。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

    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相应节约职业法官的数量,节约下来的职业法官就可以参与其他案件的审理。而且在有陪审员参加的审理中,陪审员可以发挥其优势进行调解,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而且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因而也就相应的减少了上诉的成本。

    尽管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著多优点,目前仍有很多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民陪审员出庭难的问题,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13年全年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案件,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从法院自身角度分析

   (一)、有些审判人员出于对案件负责的心理,担心人民陪审员法律水平有限,影响案件审判,影响法院形象。

   (二)、有些审判人员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意义认识不足,认为这是可有可无的事情,仅仅是一种形式。

   (三)、人民陪审员都是在职人员,自身工作易与陪审工作发生冲突,法院在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时常感为难。

    二、从人民陪审员角度分析

   (一)、有些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一言不发,形同虚设。案件讨论过程中也不发表自己的见解,对案件的审理无任何帮助,不能发挥合议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到法院参与庭审工作,势必会对本职工作产生影响,所在单位或部门会给予压力,人民陪审员自已也是分身乏术。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开庭,不仅是义务劳动,而且还要自己解决差旅费、误工费,无法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要破解上述难题,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是关键,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打铁还需自身硬”有了完备的知识储备,不仅打消了法院审判人员对陪审员专业知识的顾虑,人民陪审员也能增加自信,更加愿意参与到审判工作中去。

    二、要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法院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地位及作用的了解和认识,扩大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影响。

    三、建立人民陪审员出庭预约制度。为提高人民陪审员出庭率,将所有陪审员名单和联系方法登记造册,在确定好陪审员之后,主审法院即与陪审员进行联系,通知其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使每位陪审员对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在时间上做出合理安排。

    四、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及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与开庭时间冲突比较常见,法院应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多联络协调,使人民陪审员的出庭时间得到保障,避免发生利益冲突。

    五、尽快落实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虽然相关法律条文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执行困难。只有财政对人民陪审员费用统一预算拨款,法院才对人民陪审员有钱可付。

责任编辑:邹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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