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群众路线,加快刑事案件审结速度,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刑事附带民事),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12天的时间,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6月1日早晨,被告人赵云海和同学孔祥宝约好,各自带着爱人和孩子一同去青山旅游公司游玩,被告人赵云海驾驶无号牌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载着两家七个人一起去青山旅游公司游玩。中午吃饭的时候,被告人赵云海和孔祥宝每个人喝了一些白酒。饭后,被告人赵云海驾驶无号牌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沿双鸭山林业局青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鸭山林业局宝山经营所前进检查站附近时,被告人赵云海违法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使车辆失控翻车,致使在车箱内乘车的被害人杨淑彦受伤,经鉴定属于重伤,属十级残。被告人赵云海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诉到法院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判人员提前了解被害人的要求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被告人是低保户,经济困难,判实刑家庭生活更是雪上加霜,被害人医疗费用很大得不到赔偿也很不公平,为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负责该案件的审判员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开庭时很快调解下来,被害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使该件获得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