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院机关安全防范、保卫工作,确保机关安全,及时接收上级指示,保持政令及时通畅,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院应严格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宿制度,正常工作日值班时间:夜班18:30—次日7:30;双休日值班时间:白班7:30—18:30,夜班18:30—次日7:30;节假日值班时间根据节假日排班表执行。
第二条 值班、值宿按在岗人员轮流安排,男同志值宿, 女同志双休日值班,院长总带班,其他院领导分期轮流带班。节假日另行安排值班。由办公室负责编制值班、值宿轮流表。带班领导要对干警值班值宿情况,每周至少要抽查一次。
第三条 当值人员应坚守岗位,按时接班,不准迟到早退、擅自脱岗,不得从事与值班不相关的任何活动。要严格遵守本级政府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值班记录。
第四条 当值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的,需提前向带班领导请假,经领导同意后由当值人员安排换人,并通知办公室。
第五条 当值人员应严格落实机关安全、防火和保密等各项规定。要加强对楼前楼后、各楼层及水电安全,特别是要害部门、重点区域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当值人员在值班期间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应急突发事件、接听重要电话时,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请示,并按带班领导的指示处置,处置结果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当事人或者来访人员在下班后仍滞留本院的,值班人员应做好登记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置。
第八条 当值人员不得把其他非本院人员带到值班室逗留或留宿。严禁值班时间喝酒、漏岗。
第九条 当值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簿》,按时交接班,前后班进行当面交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条 对干警值班、值宿情况,带班领导与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记录,发现值班、值宿人员迟到早退、脱岗漏岗、酗酒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通报三次以上(含三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纪检处理。纪检不定期开展审务督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