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鸭山林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纷案件,为当事人柴凤追回赔偿款40000.00元。
2013年1月柴凤起诉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霍清林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6月,柴凤以被告未能在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双鸭山林业局是特殊主体,院长赵丽同志亲自参与,和执行人员共同做林业局领导及霍清林工作,使被执行人知道了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表示愿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后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采取 “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让执行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涉。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鸭山林业局给付申请人柴凤人民币30000.00元、霍青林给付10000.00元,现已执行完毕。 院领导对案件的重视,执行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敬业精神受到申请人柴凤的称赞。他们巧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执结此案,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没有给被申请执行单位造成资金短缺和影响正常生产,以实际行动助推了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