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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时效

发布时间:2013-06-05 10:05:20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嫌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应当对该案进行撤销处理。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我国将追诉时效分成以下四个档次: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是“犯罪之日”,如果罪犯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追诉时效也存在延长与中断的情形,以下三种情形会导致追诉时效的延长: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

    3、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

    对于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相对简单,根据《刑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有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犯罪之日起计算。

文章出处: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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