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属立案庭移送执行局的案件,由内勤审查登记后报交承办法官执行,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一律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2、承担法官接到承办案件后,认为有必要调取原审卷宗的,到档案室办借阅手续。
3、对于委托与受托案件以及辖区外的执行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4、对于重大执行案件的管理应采取以下制度:
(1)实行局内例会制,每月讨论一次重大、疑难、当地有影响的执行案件;
(2)对于应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提出方案;
(3)执行过程中,局长可随时了解掌握案件执行与裁决情况,承办法官与执行员应如实汇报执行与裁决情况;
(4)局内例会讨论执行案件,内勤应作好记录。
(5)执行员针对案件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汇报或请示,不准自作主张,擅自采取行动。
5、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制:即本院审结的重大、疑难、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终结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申请复议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6、合议庭由立案庭法官和执行局法官组成,配备一名书记员记录,由职级高的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
7、合议庭评议执行案件的意见,如需提交审委会讨论时,应写出书面报告,事前,应向局长汇报。审委会讨论决定执行案件的意见,合议庭应当执行。
8、执行员外出执行案件,必须履行申请手续,严格审批制度,特别是对辖区外的执行案件,必须报请中院、省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