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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喝酒驾驶凭侥幸 一旦事发悔莫及 拒绝危险驾驶 平安文明出行

  发布时间:2022-11-18 10:22:00



    驾车出行是当今人类社会普遍的交通方式,避免危险驾驶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为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着力打造争先创优工作精神,11月17日,双桦人民法院集中对四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警醒世人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出行,才是平安回家的捷径。

    2022年4月8日14时41分许,被告人郇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两轮弯梁摩托车,沿桦南林业局拥军街由东向西行驶,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拥军街与繁荣路十字路口公路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郇某某酒精检测含量为11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4月11日,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4月12日,被告人郇某某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交警大队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2022年6月11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金城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沿桦南林业局学府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学府路与北环路路口处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案。2022年6月12日,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现场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交警大队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2022年4月18日15时59分许,被告人汪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新大洲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沿桦南林业局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福景路后,沿福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桦盛小区7号楼东侧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2年4月20日,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汪某某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交警大队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6月11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谢某无证酒后驾驶宗申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桦南林业局学府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学府路与振兴街十字路口处北侧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2年6月12日,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6月13日,被告人谢某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交警大队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理,双桦人民法院对上述四名被告人分别做出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的刑罚。

    酒驾极大可能给自己及他人带来严重危害,也是导致交通事故高发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家人聚会、朋友相见容易使部分驾驶人员漠视交通法规,心存侥幸。因此,要时刻紧绷交通法规这根弦,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成为不二法则。双桦人民法院将持续以“业务强院”的审判工作准则,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展现司法作为、建树司法权威,全面提升业务水准,在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做出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历史功勋。

责任编辑:唐明鸿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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