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法院聘用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院聘用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法院应当保证聘用人员享受年休假。聘用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聘用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休年假后,年内又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待遇。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庭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聘用人员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