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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院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15 08:45:02


    为了维护和树立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着装,最高院近期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我院按照省高院及林区中院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干警学习传达并采取多项措施贯彻落实该项《管理办法》。

    利用院务会议,认真组织全院干警学习并将《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传阅给每名干警。要求每位干警对照规定,自我检查,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小法徽。穿着审判制服,不得染发、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不得披头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院党组对针对我院干警着装情况制定了整改措施,要求党组成员及部门负责人首先从自我做起,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并指定监察室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刻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督查结果将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进行考评。

    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我院干警的精神面貌有了很大变化,在各种活动中穿着制服样式有了统一的标准,使我院干警的仪表更加整洁、规范,为全面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起到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王晶    

文章出处: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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