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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桦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发布时间:2021-01-21 17:18: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让吸食毒品人员在一定场所内吸食毒品,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胡某娜在桦南县千禧宾馆609房间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房间由胡某娜提供,毒品由胡某娜、王某共同出资在孙某博处购买;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胡某娜在其家中容留王某、张某福、柳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由胡某娜、王某共同出资在孙某博处购买;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胡某娜在其家中容留王某、张某福、柳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由胡某娜、王某共同出资在孙某博处购买;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胡某娜在其家中容留王某、张某福、柳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由胡某娜、王某共同出资在孙某博处购买。胡某娜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经本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目前我国的吸毒行为屡禁不止,并且吸毒问题日益严重。吸毒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吸毒不仅损害人类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而且会引起犯罪率增加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将吸毒行为犯罪化,这对于减少毒品对人们的身心伤害,增强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控制力度,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叶丰玮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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