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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发布时间:2021-01-21 17:14:5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20年10月4日中午11时许,桦南林业局金港都(现富康嘉苑)建筑工地工人刘某忠、王某江,在富康嘉苑4号楼6层西侧数第二个北侧阳台上,向阳台栏板的模板内浇灌混凝土时,因该阳台底板折断而坠楼身亡,桦南县龙富建筑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建设方,被告人刘某文承包该工地砌墙、钢筋、阳台栏板等土建部分,死亡二人均为刘某文雇佣的工人。被告人陈某军作为桦南县龙富建筑有限公司的法人,是金港都(现富康嘉苑)2号、4号楼的所有者和实际控制人,在工程发包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刘某文。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理;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方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检查,对施工方安全生产作业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承包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被告人刘某文作为金港都(现富康嘉苑)2号、4号楼的建筑施工方,在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包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未配备有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在4号楼6至7层北侧楼体砌筑过程中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封闭防护,也未设置安全防护架体和安全平网。未给雇佣人员依法办理保险。

    被告人陈某军、刘某文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28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已得到赔偿并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经本院审理,判处被告人陈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刘某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此,本院提醒广大安全生产从业者,“安全生产,得之于严,失之于宽”,稍有疏忽,可怕的事情就可能会发生。其实蚁穴并不可怕,可怕的就是把它与长堤联系起来,就像饮酒一样,饮酒本身是生活中的一件乐事,但是要把醉酒与驾驶联系起来,生命之堤还能牢固吗?希望我们的每一个安全生产的从业者都要牢牢树立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让我们社会主义建设这个长堤变得坚不可摧,让小小的蚁穴永无藏身之地。

    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小心,注意安全。”

责任编辑:叶丰玮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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