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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企业利益——双桦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寒葱盗窃案件

  发布时间:2021-01-06 10:31:43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2021年1月5日下午,双桦人民法院依法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霍某为了在自己家地里种植寒葱,于2020年9月25日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彬,让赵某彬开着四轮车与其一起去采挖寒葱根,霍某带着片稿和两个编织袋,赵某彬开着四轮车,二人在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金沙经营所40林班22小班、黑龙江省鸿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的寒葱种植范围内,盗挖寒葱根55 斤,二人在挖完寒葱根开车往回走过程中被办案民警发现,至此案发。经鉴定,涉案寒葱根价值人民币22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霍某、赵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挖他人承包的寒葱根,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判决被告人霍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赵某彬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叶丰玮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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