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虚假陈述索赔案是作为中国首次由法院作出正式判决的投资者因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而获赔的案件。在经历了五年漫长的诉讼之路后,由于上市公司后期财务陷入困境,股民胜诉后的赔偿金大多从公司股票上市推荐人——申银万国处获得。执行后一年,大庆联谊因连续3年亏损,黯然退市。
公开资料显示,大庆联谊虚假陈述的主要内容有:大庆联谊编制的股份公司1994年、1995年、1996年的会计记录中,股份公司3年利润比相应企业同期多出16176万元。此外,大庆联谊将大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以满足证监会对其申报材料的要求。
2002年3月29日,上海和北京两地律师团代表679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起诉大庆联谊,要求其承担因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诉讼标的2000多万元,同时要求申银万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此时,距离该案诉讼时效截止仅余一天时间。
案件审理时,涉及的主要争议是大庆联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市推荐人、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应否承担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此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承销商的责任问题、中介服务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等事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请示,最高法院做出了《关于审理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明确表示,申银万国承销大庆联谊的股票发行时,因未尽到审核义务,并且其编制的上市材料中含有虚假信息,而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申银万国作为承销商,应当知道大庆联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而其没有对最初源于大庆联谊的虚假陈述予以纠正或出具保留意见,并且自己也编制和出具了虚假陈述文件,两者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该互为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大庆联谊采取欺诈上市、虚报利润、隐瞒真实资产和经营情况等违法违规方式作出虚假陈述,投资者因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后买入股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造成实际损失与上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予以赔偿。此外,法院还认为申银万国作为大庆联谊股票的上市推荐人,对该公司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法定的审核义务,其违反必要的审核注意义务,使含有虚假信息的大庆联谊股票得以发行上市。因此,申银万国与大庆联谊对欺诈上市虚假陈述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申银万国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8月19日,律师团终于盼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哈中院判定其中293名原告胜诉,88名败诉;总获赔金额562万元,申银万国对其中的4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院对上诉案件全部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5年1月,由于大庆联谊、申银万国始终不自动履行法庭生效的判决,胜诉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在其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法院执行庭法官先后数十次奔赴大庆、北京、上海等地进行协调。经过不懈努力,2006年10月中旬,由连带责任人申银万国承担的赔偿款项划至法院执行庭账上,剩余由第一被告大庆联谊承担部分也在随后到账。至此案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