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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件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2012-08-29 10:05:55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某种原因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后,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对此,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能受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受理,下面笔者现就这一法律问题和读者进行一下探讨。

    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中,诉是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基础和起点,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给予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诉有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之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批复中明确答复,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诉后,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再行起诉。而申请执行是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基础和起点,它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一种请求。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是申请执行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同样也有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和实体上的申请执行之分,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即程序上的申请执行权。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即实体上的申请执行权。

    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和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实质上是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形式和手段。没有这种形式和手段(移送执行除外),法律文书生效后人民法院就不能对案件强制执行。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的实体权利请求,它是申请执行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目的和内容。如果只有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没有这种实体权利的请求,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就失去了目的和内容,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因此,法律文书生效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行使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权时,必然同时行使实体上的申请执行权。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对程序上的申请执行权进行的一种处分,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撤销执行申请时并未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那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并不丧失其实体请求权。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只是请求人民法院结束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仍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撤销执行申请的同时,也放弃了实体上的申请执行权,即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那么申请执行人在撤销申请执行后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如申请执行人提出,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因为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即放弃了程序上的申请执行权,又放弃了实体上的申请执行权。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限是法定期限,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权缩短或延长,因此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法院则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王晶    

文章出处: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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