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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通告》时间内投案是否算自首---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发布时间:2012-08-06 14:23:26


    问题提示

    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通告》时间内投案是否算自首?

    要点提示

    2010年3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在看到派出所张贴的公安部2010年3月22日下发的《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通告》后,准备投案自首。2010年3月28日,在场长丁某的安排下,由工会主席董某陪同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情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2年12月在一陌生人处购买一支挂管长枪,准备看地用。被告人王某某买回枪支后,因害怕一直未使用该枪支,将其藏在家中。201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吵架,将私藏的枪支拿出来吓唬妻子。该场场长丁某知道后,多次做其工作,让他交出枪支,但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是假枪,未承认持有枪支。2010年3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在看到派出所张贴的公安部2010年3月22日下发的《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通告》后,准备投案自首。2010年3月28日,在场长丁某的安排下,由工会主席董某陪同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判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二、对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挂管长枪一支,予以没收。

    评析

    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主动投案是否算自首。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责任编辑:王晶    

文章出处: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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