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被告人牟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盗伐林木罪

被告人牟某盗窃一案

  发布时间:2012-08-06 14:21:17


    问题提示

    被告人牟某开自家农用四轮车在双鸭山林业局青龙林场施业区1林班内柞木、桦木三十九株,2.21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 970元,往回运木材,被公安机关抓获。

    要点提示

    2011年8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牟某开自家农用四轮车在双鸭山林业局青龙林场施业区1林班内盗窃柞木、桦木三十九株,2.21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 970元。

    案情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牟某开自家农用四轮车在双鸭山林业局青龙林场施业区1林班内盗窃柞木、桦木三十九株,2.21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 970元。被告人牟某在用四轮车往回运木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判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牟某的从轻量刑情节有: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全部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牟某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一、被告人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二、被告人牟某所盗木材2.213立方米返还双鸭山林业局。

    评析:此案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被告人牟某应构成在林区盗窃已放倒的林木,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牟某盗窃别人放倒的林木,其行为只能构成盗伐林木罪。笔者认为此案被告人应构成盗窃罪。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以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此案被告人盗窃的是别人已放倒的林木,应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王晶    

文章出处: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