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把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现结合正在开展的“创业、创新、创优”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特别是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过程中,通过集中学习和外出参观学习取经,进一步规范了量刑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做法,改进了工作方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不断增强量刑的公开性、透明性,实现量刑均衡,进一步维护了司法公正。
将量刑纳入案件的庭审程序中。在庭审调查时,审判人员不仅组织控辩双方开展定罪事实的调查,并且组织对量刑事实的调查,有效地推动了对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举证及质证工作。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既引导控辩双方对定罪问题展开辩论,在定罪辩论结束后,还要告知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控辩双方就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案动机、手段、法(酌)定从(减)轻情节、从重情节等量刑问题充分阐述意见和依据,提出量刑建议或意见。通过量刑辩论,使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由事后监督变为事中参与,同时也使被告人提前知晓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种、刑期、判刑理由等,被告人自己也可以提出针对性的反驳意见,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得到充分的体现,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了量刑的司法公信力及当事人对量刑结果的认同感。
将规范量刑纳入案件的评议程序中。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时,改变以往由法官凭经验在法定刑期内综合估量的量刑方式,实行规范化量刑。合议庭成员将根据案件的定罪事实及量刑事实,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并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确定案件的量刑起点,同时根据犯罪的数额、次数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增加刑罚量来确定基准刑,再考虑被告人具有的法(酌)定从(减)轻及从重情节等量刑情节,按指导意见规定的比例增减刑期,实现了对被告人判处刑期的量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规范。
将规范量刑纳入案件的审核程序中。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较以往增加了对被告人刑期的量化明细。合议庭评议后,将对被告人量刑的整个量化过程均写入案件审理报告,包括对被告人确定的基准刑及被告人所具有从(减)轻情节、从重情节以及相对应的增、减刑期的比例、期限,让案件审核把关人员明了,便于对量刑实行有效的审核和监督,保障了量刑的统一。
通过推行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量刑程序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解决了同罪刑罚失衡的问题,保障了量刑公正的目的,被告人服判息诉率百分百,上诉率、再审改判率为零,有力地促进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加快林区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环境。